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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補助視障按摩師就業交通費實施要點
  • 上版日期:111-03-24

一、新竹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高視障按摩師擔任企業按摩師進用之意願,增進視障者就業機會,改善家庭經濟,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設籍於新竹縣 (以下簡稱本縣)十二個月以上並實際居住,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視覺障礙者且經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申請期間未領取政府其他交通費補助者。

三、補助標準:視障按摩師職場往返交通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四、申請本項經費,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附件一)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 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書影本。

(五)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列印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最近三個月內之本人戶籍資料。

(七)本縣辦理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按摩職類,兩年內九十小時以上之結訓證書,本款於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五、辦理方式:補助資格以當年度計,次年度應重新提出申請。檢具第四點所訂各項文件辦理,經本府核定後,按季檢具三個月之出勤記錄(不含定位打卡及到店服務)及收據,於次一季申請核撥。(最後一季申請截止日為十二月十日,為配合年度財政收支作業流程,檢附當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列印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予於預撥)

申請當月出勤日不足四個工作日不予補助。

六、本府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查核工作情形,如有偽造不實,應退還補助費用且不得再提出任何補助申請,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注意事項:

(一)視障按摩師之戶籍遷出本縣者,即喪失交通費之補助資格。

(二)若中途因自身條件改變,不符第二點所列之補助資格者,停發並追繳自補助資格原因消滅後之交通補助費。

(三)工作地點以新竹縣(市)、桃園縣、苗栗縣為原則。

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