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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提前終止聘僱契約離境驗證作業程序?
  • 發布日期:108-07-01

勞動部為執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並保護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工作權益,避免遭雇主強迫終止聘僱關係致強行遣送出國,特訂定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除了以下情況,其餘外國人皆須做離境驗證:(一)預定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內出國。(二)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不予備查。(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經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四)經司法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入出國管理機關依相關法令限期出國。另外國人於驗證證明書所載協議終止聘僱關係日前十四日至協議終止聘僱關係日以外期間出國者,除有上開免踐行驗證程序規定之情事外,應重新辦理驗證程序。若需要各國籍通知書請至新竹縣政府勞工處下載所需國籍通知書使用,請先確實辦妥相關文件傳真(03-5554694)通知書後,打電話與承辦人員約時間進行驗證,如仍有問題請先電話詢問承辦人(03-5518101#3053、3056、3057、3061),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