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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將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相關勞動權益措施宣導。
  • 上版日期:109-09-01

國民法官法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