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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含三人以上申請名冊〉
  • 上版日期:103-03-05

一、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勞資爭議定義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一)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請求調

             解項目例如:恢復僱傭關係、工資、加班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二)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提出詳實申請書。

三、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非當事人提出申請者,應一併提供委託書辦理申請。

四、勞資雙方爭議如於調解會議前和解或不再爭議,申請人應於開會前盡快檢具撤銷同意書並通知勞工處或調解

       單位。

五、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規定得處分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六、本府處理勞資爭議完全免費,倘若遇有收費情形,請逕向本府勞工處提出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