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訂定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如使(1)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15歲受僱從事工作者 (2)未滿15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從事勞動時,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前90日至20日之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檢附必要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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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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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未滿15歲工作者)名冊
(名列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法定代理人資訊、工作報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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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受領勞務人(自然人、法人)之身分證件、公司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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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者之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護照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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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或商業保險投保計畫書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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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所在地或就讀學校之學校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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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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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