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工會法第4條,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2、凡是具備勞工身分者,均可依法籌組或加入工會。勞工如果想加入相關工會,可向工作所在地之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詢問轄區工會相關聯絡資訊,並向該工會進一步詢問入會事宜。
3、依工會法第6條規定: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4、依工會法第11條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30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8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民眾籌組工會之法令依據及流程詳如附件)。
5、各項附件1式3份,送本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