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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單位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 發布日期:108-07-01

1.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2.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