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勞工權益補助辦法
第 一 條 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協助勞工爭取合法權益,並降低勞
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家庭生活及子女就學困境,特訂定本辦法。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以勞資爭議事實發生時已設籍在新竹縣之勞工,
因勞資爭議經勞工主管機關召開調解不成立或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不
成立或調解成立而雇主未依調解會議之結論履行者。
第 五 條 本辦法補助內容如下:
一、訴訟費用補助:個別申請民事訴訟程序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
臺幣三萬元。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同一事件而涉訟之勞
工人數在五人以上,其申請補助,應以共同申請方式為之,同一
事件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有重大勞資爭議或其他特
殊情形經本府認定者,不在此限。具有工會會員身分者,得加給
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訴訟期間生活費用補助:同一事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
元,以三個月為限。
三、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費用補助:同一事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二萬元,以三個月為限。
四、職業災害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就讀國中、小者每人補助新臺幣五
千元、三千元;就讀高中且未就業者,於公立學校每人補助新臺
幣五千元,於私立學校每人補助新臺幣八千元;就讀大學且未就
業者,於公立學校每人補助新臺幣八千元,於私立學校每人補助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就學之補助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費用補助:同一事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萬元,以三個月為限。
前項生活費用補助,以申請人於申請時無工作收入,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無婚姻關係者,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七十萬元
以下者。
二、有婚姻關係者,夫妻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四十
八萬元以下者。
申請人勞動契約終止前三個月平均工資低於新臺幣二萬元者,生活補
助費用以其平均工資數額補助。
第 七 條 申請本辦法各項補助者,應於六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及各項應附文件
(如附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六個月起算之日如下:
一、初次申請訴訟費用補助者,自經勞工主管機關召開調解不成立或
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不成立或調解成立而雇主未依調解會議之結
論履行之日起算。上訴審級申請訴訟費用補助者,應自判決之日
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