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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業事實認定
  • 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
  • 發布單位:勞工處
  • 修改時間:113-10-07

歇業事實認定說明及程序

歇業事實認定

  事業單位歇業,未辦理歇業登記,且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情事,經調解後,地方主管機關得應勞工之請求核發事實歇業證明文件,透過事實歇業認定相關程序,確認事業單位無營業事實後,再依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核發歇業事實證明文件,以便勞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工資墊償。
 

申請時機

  事業單位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未辦理歇業登記,且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情事,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調解後,地方主管機關得應勞工之請求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分支機構有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之情形時,除為請求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墊償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內容說明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時,應參酌下列事項,就事業單位營運之事實,具體查證: 
(1)事業單位與大多數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是否已終止。 
(2)營業處所及營業器具是否正常運作。 
(3)事業單位是否正常申領統一發票。 
(4)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表人是否行蹤不明。 
(5)事業單位是否有其他無法營運之事由。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認定時,應同時查證下列有關勞工權益之事項: 
(1)雇主是否有積欠工資。 
(2)雇主是否依法繳納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保險費。 
(3)雇主是否積欠勞動基準法之資遣費、退休金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 
(4)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是否足夠支應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5)雇主是否依法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應備文件

歇業事實認定申請書、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勞動事件法調解後之調解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