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14日勞動2字第0980130003函辦理。
一、各事業單位,於其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並應主動向本府勞工處通報,通報時請隨函檢具通報表及協議書影本。
二、勞雇雙方可參考勞委會所定「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約定實施期間、方式、薪資給付及相 關權利義務等事宜。
三、新竹縣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詳如附件,請自行下載運用。
四、承辦人:范小姐 03-5518101分機3051。
***減少工時通報應備文件如下:
1.通報函(蓋公司大小章)
2.通報表(蓋公司大小章)
3.協議書(各別勞工以書面約定)-(甲方需蓋公司大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