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僱用受僱者未達100人之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情形,且洽請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之調查專業人士協助調查案件,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補助對象及方式:
(一)補助對象:新竹縣轄內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且僱用受僱者未達100人之雇主。但不包括公立機關(構)、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補助案件類型:114年4月1日後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且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規定進行調查之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
(三)補助項目:
1.訪談費:同一被害人及行為人為一案,每次訪談補助一位調查專業人士,僱用受僱者未達30人雇主,補助訪談費之九成;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未達100人雇主,補助訪談費之八成。
2.調查報告稿費:同一被害人及行為人為一案,僱用受僱者未達30人雇主,補助稿費之九成;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未達100人雇主,補助稿費之八成。
(四)補助額度:
1.訪談費:每次補助上限新臺幣(以下同)2,250元,每案上限4次。
2.調查報告稿費:每案補助上限6,000元。
補助金額依勞動部核定當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業務計畫」之補助金額為限,且至當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
三、雇主應於案件結案並至勞動部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通報處理結果後,至遲於接獲被害人申訴之日起4個月內(郵戳為憑),並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1)
(二)領據正本。(附件2)
(三)雇主接獲申訴案件期日相關證明。
(四)雙方當事人任職相關證明。
(五)接獲申訴前1個月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資料(含總機構及分支機構)。
(六)訪談費及調查報告稿費支出之收據或領據相關證明。
(七)申請單位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資料。
四、分支機構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應以總機構之名義提出申請。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依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認定。
五、本原則所定雇主僱用受僱者人數之計算,以雇主接獲申訴前1個月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末投保人數為基準,並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受僱者人數。
六、本府接獲申請文件、資料後經承辦人以公文通知補件,申請人接獲通知後,應於10日內補齊相關文件,若逾期仍未補件或逾期補件,不予許可。
本府於資料完備後30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雇主審核結果。
七、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經撤銷或廢止後,以書面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未符第3點補助對象或補助案件類型,或以分支機構之名義提出申請。
(三)洽請之調查專業人士為其員工(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
(四)未完成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作業或未依規定備齊申請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其他違反本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