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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國、接續通報
  • 發布單位:勞工福利科
  • 修改時間:110-01-29

為因應新冠肺炎防疫及本府行政分流政策,
外國人入國/接續通報業務自109年04月13日起一律採郵寄收件(請檢附普通掛號回郵),
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承辦單位:勞工福利科           
洽詢分機:3033
郵寄地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B棟4樓 
郵寄注意事項:請於信封上註明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收」並備註「入國、接續通報」

 

法令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

入國通報:雇主或仲介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報:

  1. 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2.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3. 外國人名冊一式2份。(須貼照片)
  4. 工資切結書。(須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
  5. 委託書。(透過仲介通報須檢附)

接續通報:雇主或仲介應於接續聘僱(期滿轉換於簽署日)3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報:

  1. 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
  2.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3. 外國人名冊一式2份。(須貼照片)
  4. 雙方合意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正本。(雙方合意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案需檢附)
  5. 工資切結書。
  6. 委託書。(透過仲介通報須檢附)
  7.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接續聘僱證明書影本。
    (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外國人案需檢附)
  8. 死亡證明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原雇主死亡或移民案需檢附)
  9. 買賣契約書或主管機關同意併購證明文件影本。(養護機構、工廠買賣或併購案需檢附)
  10. 工程主辦機關出具接續承建證明文件影本。(接續承建原重大工程案需檢附)

 

表單下載:請依勞動部最新公佈之表單提交本處
https://www.wda.gov.tw/News.aspx?n=7FAD35606C219599&sms=C61580640A6257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