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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
  • 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
  • 發布單位:勞工處
  • 修改時間:110-11-17

移工離境前7至10日傳真”通知書”並與承辦人員確認親自驗證日期==傳真:03-5554694。

  • 驗證當日應帶文件:如無爭議證明書當場交付。(a).通知書正本 <各國語言版本>。(b).薪資結清明細表(c)外勞護照、居留證正本及影本一份。(d)委託書<雇主如無法親自驗證而委託仲介公司者>。(e)承辦人員身份證影本。(f)如有特殊理由,需緊急驗證出境者,應請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