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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重申為協助雇主協尋行蹤不明移工,失聯未滿3日仍得運 用本署網路平台即時通報,請廣為周知並加強宣導,請查 照。
  • 發布單位:勞工處勞工福利科
  • 發布單位:勞工處
  • 修改時間:111-11-09

一、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受聘僱之移 工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 應於3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 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移工有曠職失去聯繫 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 行查察。 二、依上開本法第56條第1項但書規定,雇主或受委任之仲介 公司於發現移工曠職失聯時,未滿3日內仍可通報相關機 關執行查察,又為便於雇主單一窗口通報作業,本部已建 立網路通報平台(網址: 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雇主 或受委任之仲介公司可隨時登錄移工失聯資訊通知協尋, 該系統均可即時傳輸移民及警察機關啟動協查。 三、雇主或受委任之仲介公司除可依前揭網址直接進入平台登 錄通報外,亦可至本署官網 (https://www.wda.gov.tw/)或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站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相關連結」 搜尋「移工動態查詢系統」,並於該系統「外國人失聯 3日內通報」處,輸入網頁左側認證碼後進入通報平台, 即可填報並上傳相關失聯外國人資訊。 四、檢附「平台操作手冊」供參,請協助轉知轄下雇主及仲介 公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