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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
  • 發布單位:勞工福利科
  • 發布單位:勞工處
  • 修改時間:114-11-07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略以,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