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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
  • 發布單位:勞工福利科
  • 發布單位:勞工處
  • 修改時間:114-03-20

承辦人電話:   03-5518101#3036 張小姐

承辦人信箱:20057065@hchg.gov.tw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第27點第1項第5款規定自即日起請依規定內容辦理

內容:

依據勞動部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勞動發特字第1140503444號函。

 

一、申請者有違反相關勞工法令情節重大之情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得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其一部或全部;已領取補助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返還之。

二、無法申請規定適用範圍如下:

(一)認定期間:自受理申請起始日前1年至案件審查完畢止;另採計日期以處分日為原則。

(二)勞動法令範圍:指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工會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勞動檢查法」。

(三)情節重大範圍

1、因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經處一定金額以上罰金或罰鍰:

(1)累計被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2)單次被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

2、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受主管機關處部分或全部停工處分者。

3、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發生下列職業災害者:

(1)有發生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