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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 發布單位:勞工行政科
  • 修改時間:110-08-06

一、法令依據

1.《職業安全衛生法》
2.《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3.《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二、勞工健檢

◎「一般健康檢查」

任職前

任職後(費用由雇主負擔)

一般體格檢查 一般健康檢查
未滿40歲 滿40歲未滿65歲 滿65歲以上
每5年1次 每3年1次 每1年1次

新進勞工一般體格檢查常見問答(請點選)

◎「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高溫、噪音、游離輻射、異常氣壓、鉛、四烷基鉛、粉塵、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等有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每1年1次

 

三、報備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管理與申報:(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8條規定,已修正為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

第二級管理者,雇主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第三級管理以上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報備公告報備流程

第四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四、報備

  1. 一般健康檢查紀錄至少保存7年以上。
  2. 特殊健康檢查紀錄10年以上或30年。
     

五、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

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