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熱門關鍵字
檢送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導原則」1份,自即日生效!
  • 發布單位:勞工行政科
  • 修改時間:111-05-26

一、依據勞動部111年05月26日勞職授字第1110202580號函辦理。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本法)第23條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2條之1規定略以,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次依本辦法第89條之1規定,政府機關(構)因法規之限制,暫未設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時,得於組織修編完成前,以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替代之。

三、為協助各事業單位訂定上述管理規章或管理計畫,兹配合作業環境監測及危害性化學品管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法規修正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修正旨揭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以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