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員係指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至6款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以下工作:
-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 下列學校教師:
-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 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