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均須向本部申請許可,但下列情形例外: 下列特定區域之廠商,聘僱外國專業人士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可向其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科學園區內之廠商,可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之廠商,可向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許可。 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廠商,可向交通部航港局申請許可。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廠商,可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均須向本部申請許可,但下列情形例外: 下列特定區域之廠商,聘僱外國專業人士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可向其管理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