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熱門關鍵字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規定解釋令,自112年5月1日起生效。
  • 上版日期:112-02-14

     勞動部於112年2月9日核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所稱「無正當理由」,以協助地方政府善用法律工具,加強督促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未足額進用單位積極進用身心障礙者。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同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令釋內容如下:

一、違反身權法第16條第1項或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身心障礙歧視之規定,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裁罰,致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

二、有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於重新計算後,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者。

三、於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期間內,有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之情形,經查證屬實。但就雇主已辦理招募員工,於招募期間未有身心障礙者應徵,或雇主已善盡調整職務內容及工作環境等責任,仍無身心障礙者得勝任工作,排除其屬無正當理由之情形。

四、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推動改善身心障礙者進用計畫,且拒絕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公開招募、提供職務分析、調整招募條件、職務內容或工作環境相關措施。

  本解釋令自112年5月1日生效,義務單位如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除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如具令釋所列無正當理由情形者,將可能面臨裁罰,呼籲義務單位依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倘有進用身心障礙者需求者,請洽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媒合。

      貴機關(構)如欲進用身障者,可向本府職業重建服務窗口申請推介服務,聯絡電話03-5518101分機3041陳小姐或3070林先生,亦可向竹北就業中心服務窗口申請推介服務,連絡電話03-5542564分機3112羅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