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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提供勞動部依職業訓練法第31條之1及第31條之2規定辦理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經認證單位
  • 上版日期:113-06-03

因應民間辦理技能職類測驗需要,並確認其辦理測驗能力符合產業需求,勞動部於100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41號令發布修正職業訓練法,新增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規定,並於101年7月12日勞中二字第 1010201836 號令訂定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101年11月9日施行)。

有關勞動部依上開法規審查結果為合格之經認證單位相關訊息,已公告於本中心網站─認證專區─最新消息,請上網查詢(網址:https://www.wdasec.gov.tw/)

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名稱、等級及效期如下:

(一)「人體彩繪」中級(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乙級):中華民國人體彩繪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效期自112年12月14日至115年12月13日止)。

(二)「影視造型設計」初級(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丙級):社團法人台灣美容產業技能協會(效期自112年12月25日至115年12月24日止)。

(三)「指甲彩繪」初級(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丙級):中華民國指甲彩繪美容職業工會聯合會(效期自113年3月8日至116年3月7日止)。

(四)「民俗調理業經絡調理」不分級(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單一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經絡鬆筋整體健康協會(效期自113年5月10日至116年5月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