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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勞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及請獎事實表
  • 上版日期:113-06-04

一、依據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主管推薦;非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構)之人員或外國人請頒本獎章,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事業機構、依法設立且運作達5年以上之勞工團體或雇主團體推薦。

二、為獎勵及肯定從事勞動事務且具有重大貢獻事蹟之人士,請各機關(單位)擇優推薦具有旨揭辦法第2條各款情形之人士,於旨揭期限內將「勞動專業獎章請頒事實表」(以下簡稱請頒事實表,一式2份)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一併送達勞動部(以郵戳或電子收文章為憑),資料缺漏或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

三、另為利彙整受推薦人員相關資料,請將「請頒事實表」可編輯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提供本部彙整(承辦窗口:紀淳萍,電子信箱:chunping@mol.gov.tw)。

四、隨文檢附「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及請頒事實表各1份,相關電子檔業刊登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路徑:http://www.mol.gov.tw,首頁/新聞公告/公布欄),可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