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請領資格:
一、退休勞工年齡在四十歲以內者。
二、退休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董事、監事及執行長。
三、事業單位所訂勞工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並事前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
四、同一勞工請領退休金超過一次者。
五、不足金額由雇主自籌經費補足者。
六、勞工(外籍配偶除外)於非法定期間(民國94年7月1日至民國99年6月30日)改選新制者。
七、個別勞工之退休金總額達新臺幣500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新臺幣15萬元(含)以上者。
八、公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勞工依勞動基準法退休標準規定,而非上述類別之情形者。
如非以上8種情形可逕送臺灣銀行信託部勞基給付科
臺灣銀行信託部勞基給付科 https://etlr.bot.com.tw/pension/
臺灣銀行信託部服務電話: (02)2349-5276、2349-5278、2349-5279
☆以上八項退休案件均須檢附(一) 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第一聯【附件3】。(二) 退休勞工個人勞保投保明細(請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或線上申請)。(三) 退休前六個月薪資清冊。
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紀錄【附件1】(載明退休勞工職稱、到職日、退休日、年資、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基數及依法給付金額)。退休勞工若有選擇新制退休金制度,則請另檢付勞工選擇新制當月份提繳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