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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工退休金給付申請書(新版本)
  • 上版日期:109-10-15

勞工退休金請領資格:

一、退休勞工年齡在四十歲以內者。

二、退休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董事、監事及執行長。

三、事業單位所訂勞工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並事前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

四、同一勞工請領退休金超過一次者。

五、不足金額由雇主自籌經費補足者。

六、勞工(外籍配偶除外)於非法定期間(民國94年7月1日至民國99年6月30日)改選新制者。

七、個別勞工之退休金總額達新臺幣500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新臺幣15萬元(含)以上者。

八、公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勞工依勞動基準法退休標準規定,而非上述類別之情形者。

 

☆以上八項退休案件均須檢附(一) 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一式3聯【附件3】。(二) 退休勞工個人勞保投保明細(請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或線上申請)。(三) 退休前六個月薪資清冊。
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紀錄【附件1】(載明退休勞工職稱、到職日、退休日、年資、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基數及依法給付金額)。退休勞工若有選擇新制退休金制度,則請另檢付勞工選擇新制當月份提繳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