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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通報
  • 上版日期:111-06-13

★依據勞動基準法條文★

▲第32條第4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第40條第1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40條第2項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通報方式☆

紙本通報流程:

一、若因恐作業不及,先行傳真報備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通報表-表2(傳真電話:03-5554694)。

二、俟等工作結束後5日內再行文備查/核備-表1(請郵寄正本)。

 

※相關說明※

1.『天災』係泛指因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如暴風、驟雨、劇雷、洪水、地震、旱災…等所生之災害;包括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均屬之。

2.『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即是。

3.『突發事件』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

4.雇主如因上開事由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或停止勞工假期使其繼續工作,本應於使勞工延長開始後或使勞工停止假期事後24小時內報送當地主管機關。惟雇主於法定期限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因故無法受理時,因有通報之事實,仍符上開規定;至通報截止期限如屬當地主管機關之下班時間或放假日,得順延至該機關次一上班日之下班前完成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