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於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即應依其事業性質、法令、勞資協議及既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就以下事項訂立工作規則,於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送審工作規則時應備文件:
一、新訂工作規則之事業單位:
1.申請公文函(請蓋公司大小章)
2.送審之工作規則一式兩份(請參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勞資會議或工會會議紀錄(請蓋公司大小章)
4.分支機構一覽表(各地分支機構不採一體適用者免附)
二、增(修)訂工作規則之事業單位:
1.增(修)訂公文函(蓋公司大小章)
2.原新竹縣政府同意核備公文函〔影本-(請蓋公司大小章)〕
3.送審之工作規則一式兩份(請參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工作規則新舊條文對照表(請蓋公司大小章)
5.勞資會議或工會會議紀錄(請蓋公司大小章)
6.分支機構一覽表(各地分支機構不採一體適用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