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熱門關鍵字
事業單位訂定工作規則
  • 上版日期:111-06-15

事業單位於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即應依其事業性質、法令、勞資協議及既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就以下事項訂立工作規則,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送審工作規則時應備文件:

一、新訂工作規則之事業單位:

1.申請公文函(請蓋公司大小章)

2.送審之工作規則一式兩份(請參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勞資會議或工會會議紀錄(請蓋公司大小章)

4.分支機構一覽表(各地分支機構不採一體適用者免附)

 

二、增(修)訂工作規則之事業單位:

1.增(修)訂公文函(蓋公司大小章)

2.原新竹縣政府同意核備公文函〔影本-(請蓋公司大小章)〕

3.送審之工作規則一式兩份(請參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工作規則新舊條文對照表(請蓋公司大小章)

5.勞資會議或工會會議紀錄(請蓋公司大小章)

6.分支機構一覽表(各地分支機構不採一體適用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