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通報方式☆ 電子線上備查: 請利用勞動部建置「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網站連結如下),以憑證方式於系統內登錄勞 資會議代表名冊或人員名冊異動,備查結果本府將於系統逕行回復(不再紙本函復),並可直接於線上系 統列印備查結果。如有任何操作相關疑義,可電勞動部系統建置專線:02-8791-2475,進行諮詢。
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通報方式☆
電子線上備查:
請利用勞動部建置「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網站連結如下),以憑證方式於系統內登錄勞
資會議代表名冊或人員名冊異動,備查結果本府將於系統逕行回復(不再紙本函復),並可直接於線上系
統列印備查結果。如有任何操作相關疑義,可電勞動部系統建置專線:02-8791-2475,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