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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含辦理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及僱用職災勞工補助申請書表)
  • 上版日期:112-06-26

【輔助設施補助】
一、補助對象:雇主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於提供輔助設施後90日內申請補助。
二、補助標準: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職能復健津貼】
一、補助對象: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強化訓練之職災保險被保險人。
二、補助標準: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等級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以180日為限。
【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一、補助對象:
     (一)原雇主:協助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申請補助。
     (二)新雇主: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並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申請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二、補助基準:
    (一)原雇主:
       1.僱用失能第10-15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30%計算發給。
       2.僱用失能第1-9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3.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二)新雇主:
       1.僱用失能第10-15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2.僱用失能第1-9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70%計算發給。
       3.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