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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構僱用之臨時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 發布日期:108-07-01

是,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公告指定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故凡於公務機構擔任技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均應依該法規定辦理。至於按日計酬臨時僱用人員,如其所從事之工作與上開人員工作相同,即屬上開該等人員之範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如其所從事之工作與上開人員工作不同,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勞動一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