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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認定
  • 發布單位:勞工行政科
  • 張貼單位:勞工處
  • 修改時間:109-10-2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下列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雇主應自事業單位勞工中具備下列資格者選任之: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
   (二)領有職業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職業安全檢查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
         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職業衛生技師資格。
   (二)領有職業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職業衛生檢查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
         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一)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或職業衛生管理師資格。
   (二)領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
         校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
   (五)普通考試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錄取。


   前項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工業
   安全衛生相關科系與工業安全、工業衛生及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地方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科系及科目辦理。
   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四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
   不再適用;第二項第三款第四目,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申請資格認定應檢附之文件包括:

一、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

二、申請人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地為新竹縣)

三、申請人畢業證書影本(須加蓋學校戳章)。

四、申請人歷年成績單影本(須加蓋學校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