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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
  • 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
  • 發布單位:勞工處
  • 修改時間:112-11-27

**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亦可申請**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3項: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證明文件:法院公函文書、村/里長證明、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或向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輔以被收養人同住一地址之證明等。

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8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

前言:
為協助家長實現親自養育幼兒的心願,性別平等工作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責任。另外,為確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能順利回到工作崗位,性別平等工作法亦明訂雇主不得任意拒絕復職申請。其實,協助受僱者兼顧家庭與工作,有助於穩定勞動力與提升向心力,最終亦使雇主同樣受益。

相關法律規定:

  1. 復職定義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條第9款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所謂「原有工作」係指受僱者之「原有工作職位」且不得變更其原有勞動條件。
  2. 期滿復職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上述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受僱者,並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3. 禁止不利處分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第17條規定為復職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如有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4. 教育訓練訊息通知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