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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
  • 發布單位:勞工處勞資關係科
  • 發布單位:勞工處
  • 修改時間:111-10-27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8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

前言:
為協助父母實現親自養育幼兒的心願,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責任。另外,為確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能順利回到工作崗位,性別工作平等法亦明訂雇主不得任意拒絕復職申請。其實,協助受僱者兼顧家庭與工作,有助於穩定勞動力與提升向心力,最終亦使雇主同樣受益。
 

相關法律規定:

  1. 復職定義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所謂「原有工作」係指受僱者之「原有工作職位」且不得變更其原有勞動條件。
     
  2. 期滿復職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上述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受僱者,並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3. 禁止不利處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第17條規定為復職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如有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4. 教育訓練訊息通知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