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3條第5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並協助雇主辦理同條第2項各款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特訂本計畫。
二、實施期程
申請本計畫之補助,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親送者以本府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寄掛號方式申請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憑。
三、補助對象
(一)雇主依本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提供或轉介本法第12條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心理諮商服務、或被害人自行運用心理諮商,得申請本補助。
(二)職場性騷擾案件之申訴人或被害人。
(三)前二項所稱申訴人或被害人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設籍新竹縣之勞工。
2.未設籍新竹縣,但於新竹縣提供勞務者。
(四)僱用受僱者500人以上之雇主,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第4項規定所提供2次之心理諮商協助,非屬本計畫補助範圍;第3次起可申請本計畫補助。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本計畫所稱心理諮商,指經國家考試及格,並依心理師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身心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執行之心理諮商服務。且每次諮商至少需40分鐘以上始補助,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2,500元,每案最多補助6次。
五、申請期限及應附證件
(一)申請人應於結束心理諮商服務後3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請:
1.申請表正本(附件1,若為雇主申請,請逕於申請書填寫受僱者相關資料並請其親自簽名或蓋章)。
2.領據正本(附件2)。
3.心理師、諮商師、身心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收據及心理輔導紀錄摘要表影本。
4.我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心理師證書、諮商心理師證書、身心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執業執照影本。
5.申請人國民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雇主申請應檢附事業單位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或自然人雇主國 民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
6.申訴人或被害人於雇主(投保單位)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影本。
7.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申請人為雇主(或事業單位)上述應備正本文件外,文件如為影本,申請人須於影本文件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案件經承辦人以公文通知補件,申請人接獲通知後,應於10日內補齊相關文件,若逾期仍未補件或逾期補件,不予許可,恕不另行通知,所寄送資料亦不退件。
六、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返還: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同一案件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三)其他違反本計畫內容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