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雇主提供或轉介申訴人或被害人運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心理諮商,特訂本計畫。
雇主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或轉介本法第十二條性騷擾案件之申訴人或被害人運用心理諮商,得申請本補助。
前項申訴人或被害人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設籍新竹縣之勞工。
二、未設籍新竹縣,但於新竹縣提供勞務者。
本計畫所稱心理諮商,指經國家考試及格並依心理師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執行之心理諮商服務,且每次諮商至少需40分鐘以上始補助,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2,000元,每案最多補助4次。
雇主應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 申請表正本(附件1)。
- 心理師收據及心理輔導紀錄摘要表影本。
- 我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心理師證書或執業執照影本。
- 雇主合法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申訴人或被害人於雇主(投保單位)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影本。
- 存摺封面影本。
- 領據或收據正本(附件2)。
同一案件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