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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聯、中止聘僱通報
  • 發布單位:勞工福利科
  • 修改時間:110-01-29

承辦單位:勞工福利科
洽詢分機:3033
郵寄地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B棟4樓 
郵寄注意事項:請於信封上註明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收」並備註「失聯、終止聘僱通報」

 

法令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
 

失聯通報:如外國人連續曠職且失去聯繫達3日,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本處、勞動部、移民署及警察機關。檢附下列文件:

  1. 外籍移工異動通報書。
  2. 聘僱許可函影本(未辦理聘僱許可函者須檢附招募許可函影本或/及遞補招募函影本)。
  3. 外國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1份。

終止通報:若雇主與外國人有聘僱關係終止之情形(如勞雇雙方同意轉換雇主、被看護人死亡、雇主死亡、雇主關廠終止勞動契約、船舶無法繼續作業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外國人事由等6種情形),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本處、勞動部、移民署及警察機關。檢附下列文件:

  1. 外籍移工異動通報書。
  2. 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雙語)。
  3. 聘僱許可函影本(未辦理聘僱許可函者須檢附招募許可函影本或/及遞補招募函影本)。
  4. 外國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