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熱門關鍵字
勞動部113年01月30日公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 發布單位:勞工福利科
  • 發布單位:勞工處
  • 修改時間:113-01-3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籌設許可、設立許可或重新申請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不符本法或本辦法之申請規定者。

二、機構或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理)事或代表人曾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五條規定,受罰鍰處分、經檢察機關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者。

三、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理)事或代表人曾任職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因其行為致使該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十四款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四)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五)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四、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理)事或代表人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或假借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對求職人、雇主或外國人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或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之罪,經檢察機關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