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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徵才
  • 發布單位:勞工福利科
  • 發布單位:勞工處
  • 修改時間:111-03-24

徵才廣告內容應避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就業歧視禁止的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違反時,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可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也需要注意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有關不實徵才廣告之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雇主違反時,同樣可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80070787號函釋略以:「倘雇主於招募求才或僱用員工工作時,以不符實際之資訊或訊息對外加以刊載(登)或揭示要約,使求職者或受僱者誤信或承諾,包含以不實之勞動條件求才或僱用、不實之利誘求職者或受僱者投資、購買特定動產或不動產等情事,則構成違反本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