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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 / 措施
  • 發布單位:勞工福利科
  • 修改時間:113-01-30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1. 哺(集)乳室。
  2. 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2. 依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id=FL076064

  1. 補助標準如下:
    1. 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 托兒設施:
      1. 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2. 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3. 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4. 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依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第 一項規定。
       
  2. 本補助每年分二期受理申請,雇主應於下列期間內向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 第一期: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八日(閏年為二月二十九日)止。
    2. 第二期: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